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竞价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发起方、参与方、指定合作银行、登记结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等所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四条 竞价交易。卖方(或买方)交易商作为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公布需要卖出(或买入)商品的种类、名称、数量、质量、起报价、报警价、加(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货期限等信息,符合资格的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应价,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原则成交,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加(减)价幅度。每次加(减)的价格必须是此幅度的整数倍。
第六条 报警价。竞买中的最高出价限制或竞卖中的最低出价限制。在竞买中,参与方出价不可高于该值,参与方出价到达该数值时,所有参与方将不允许再进行报价;在竞卖中,参与方出价不可低于该值,参与方出价到达该数值时,所有参与方将不允许再进行报价。
第三章 交 易
第七条 竞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八条 竞价交易分为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一)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拟交易商品的信息,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交易形式。
(二)竞卖交易是指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拟交易商品的信息,由符合资格的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交易形式。
第九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发起方根据交易中心发出的竞价公告要求进行报名。交易中心对发起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条 有意向参与竞价的参与方在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报名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由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原则上有3名及以上参与方报名成功,竞价交易方能开启。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的发起方需向交易中心提供商品的种类、名称、质量、规格、数量、起报价、报警价、最小报单数量、加(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发票类型及税率等基础信息。竞买交易的发起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证金和手续费
交易中心提前公示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成交收取交易手续费,不成交不收取交易手续费同时系统自动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时长
(一)竞价交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段内完成。
(二)竞价交易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报价倒计时制度。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分为不可拆单竞价交易和可拆单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不可拆单竞买交易流程
(一)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委托申请流程发起;
(二)竞价开始,买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拟采购的货物进行竞价,买方应在竞价起报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最小加价幅度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买方应价应高于起报价(含起报价)且低于报警价(含报警价);买方确认应价后,不得撤回;
(三)竞买交易报价实行倒计时制。倒计时时限内,买方一经应价,交易系统自动报出新的价格,重新开始倒计时;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四)如在整个竞价过程中起报价无人应价,该次竞买交易自动撤销;
(五)在交易时段结束时,最新的有效应价为成交价;
(六)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十六条 可拆单竞买交易流程
(一)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委托申请流程发起;
(二)竞价开始,买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拟采购的货物进行竞价,买方应在竞价起报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最小加价幅度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买方应价应高于起报价(含起报价)且低于报警价(含报警价);买方确认应价后,不得撤回;买方竞买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三)竞买交易报价实行倒计时制。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当某批次商品总数全部被竞买后,该批次商品竞买报价开启倒计时。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次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次商品竞买报价结束;
(四)如在整个竞价过程中起报价无人应价,该次竞买交易自动撤销;
(五)竞买报价结束后,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竞价的每批次商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价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配对成功后,配对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为各个买方的自主报价;排在末位的买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货物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最少交易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不得成交;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买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买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六)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十七条 不可拆单竞卖交易流程
(一)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委托申请流程发起;
(二)竞价开始,卖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拟出售的商品进行竞价,卖方应在竞价起报价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整数倍递减出价。最小减价幅度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卖方应价应低于起报价(含起报价)且高于报警价(含报警价);应价一经确认,不得撤回;
(三)竞卖交易报价实行倒计时制。倒计时时限内,卖方一经应价,交易系统自动报出新的价格,重新开始倒计时;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四)如在整个竞价过程中起报价无人应价时,该次竞卖交易自动撤销;
(五)在交易时段结束时,最近的有效应价为成交价;
(六)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十八条 可拆单竞卖交易流程
(一)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委托申请流程发起;
(二)竞价开始,卖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拟出售的商品进行竞价,卖方应在竞价起报价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减出价。最小减价幅度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卖方应价应低于起报价(含起报价)且高于报警价(含报警价);卖方确认应价后,不得撤回;卖方竞卖数量需符合具体竞卖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三)竞卖交易报价实行倒计时制。所有参与交易的卖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卖报价结束;卖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卖方对某批次商品竞卖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竞价总数时,该批商品竞卖报价倒计时开始;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次商品凡有卖方竞卖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卖方竞卖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次商品竞卖报价结束;
(四)如在整个竞价过程中起报价无人应价,该次竞卖交易自动撤销;
(五)竞卖报价结束后,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竞价的每批次商品数量,取报价不高于买方竞价底价且排名前列的卖方配对成交,配对成功后,配对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为各个卖方的自主报价。排在末位的卖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卖方的竞卖数量时,按照该卖方的竞卖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剩余量小于末位卖方的竞卖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商品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最少交易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卖方的竞卖申报不得成交。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价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六)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十九条 竞价报价结束后,竞价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竞价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第四章 交收与结算
第二十条 竞价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货款及转移票据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交收形式分为仓库交收和自主交收,仓库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票款交接的过程;自主交收是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收细节,并按照协商结果进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票款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仓库交收方式下,交易双方在线达成交易,签约成功后进入备款备货期,交易商需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准备货物或货款。仓库交收有以下步骤:
(一)卖方交易商将货物运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买方交易商存入足额货款和手续费,交易中心在买方转入货款后扣除买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二)买方交易商应在备款备货日后2个交易日内向卖方交易商支付首款,卖方交易商收到首款后,交易中心扣除卖方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货权转移至买方交易商名下,买方交易商应在验货截止日前完成验货。如交易双方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存在异议,货物复检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三)验货后确认货物质量和数量,根据需要对货款进行溢短调整。由权益方通过客户端申请溢短,即增加交易额由卖方交易商提出申请,减少交易额由买方交易商提出申请;
(四)验货后,若双方无异议,买方交易商于验货截止日后2个交易日内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第二笔货款;
(五)卖方交易商收到第二笔货款后,应在开票截止日前按照约定的发票类型向买方开具发票;
(六)若买方交易商对收到的发票无异议,在2个交易日内向卖方交易商支付尾款。如果买方交易商没有支付尾款则卖方交易商可以提交追缴尾款申请,追缴尾款5个交易日后买方仍未支付,卖方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反馈。
第二十三条 自主交收由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交易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交收进程。买方交易商的货款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付,也可自行交付。卖方交易商是否必须转入仓单可由双方协商,线下完成交货。完成自主交收后,卖方交易商上传相关交易凭证/证明,买方交易商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如买方交易商对交易凭证/证明存在异议,可驳回要求卖方交易商更正;买方交易商无异议后,交易中心审核后结束交易收取双方交易手续费并释放双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货物交收方式选择仓库交收的,交易双方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应的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收仓库、物流等信息服务费,仓单录入、商品出入库等监督管理费,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收的交易商,由交易中心提供指定范围的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收取相关保管费用。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如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完成交收前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完成交收后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机构名单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付的交易商提供相关质检服务,并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交易商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可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买方交易商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二)卖方交易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
(三)卖方交易商未提供销货发票的。
第三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现第二十九条第一、二种交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后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合同终止。
(二)出现第二十九第三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方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反馈。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第三十条交收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划款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履约方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挂牌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