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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办法
来源:本地 发表时间:2024-05-17 浏览量:14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交易中心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与银行建立交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交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 交易商资金是指交易商存于交易中心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中,专门用于结算合同履约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第六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一个自有资金账户,与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第七条 指定存管银行应为每位交易商建立资金存管明细账户。资金存管明细账户是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子账户,是指定存管银行为交易商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交易商资金变动明细和资金余额的资金明细账户。

第八条 交易中心和指定存管银行应为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与资金存管明细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保持交易商名称、资金余额等信息一致。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支持多家银行,在一家指定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商可以选择在交易中心的存管银行中选择其一建立资金存管明细账户。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开通同城实时清算,不可存、取现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交易商设立交易账户。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自动校验交易商的充值、提现金额度。

第十三条 交易商通过电子指令向交易中心提交提现申请时,交易系统核对交易商的当前余额和提现申请额,对通过交易系统审核的提现申请提交人工审核。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设置初审和复审岗位,对交易商提现申请进行人工二次审核,确保交易商提现的安全。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的自有资金账户办理。交易商提现只能定向划付至该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不可用于除交易商提现、支付交收货款、手续费及利息、归还交易商因交易业务发生的融资款项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结算部根据银行的流水或回单进行记账。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完成后,交易结算部发送结算数据至存管银行,由银行根据交易商每日资金变动情况对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确保交易商资金安全。

第四章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另有规定或交易商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